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
经办单位:上海市劳动局、上海市人事局
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、工资水平、奖励和津贴等制度,由企业确定。
→工资: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。1999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3元;199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060元。
上海市劳动局每年发布"上海市劳动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",投资者可向上海市劳动局工资处咨询。
→社会保险: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,
使劳动者在年老、患病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。 |
目前,法定保险有以下几种:
→基本养老保险:企业按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25.5%,
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6%,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。
→失业保险:企业按月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%,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%,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缴纳。
→医疗保险:企业按月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.5%,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%,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。
→ 福利待遇: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享有政府规定的福利待遇。
→ 住房基金: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5-20%。
→ 各种津贴补贴:上下班交通补贴费、独生子女费等以及政府规定的有薪假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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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时制度: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,即: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。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,经劳动部门审批,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,即: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。
有关劳动法律、法规的咨询,
可向上海市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咨询(地址:本市安远路45号,电话:62562238/62566748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