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机构
开发区项目审批管理办公室
文井路135号
电话:64308812
受理时间
周一至周五 9:00~11:30;13:00~17:00
办理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。
管理内容
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、变更及合同、章程一般条款的修改。
审批依据
《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05年修订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实施条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及实施细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及实施细则
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》
程序及所需材料
1、合资、合作企业项目立项
向审批办公室领取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》并填制,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附件:
合资意向书;
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以及资信情况(正本);
外方投资者的企业开业证书或者身份证件(复印件)以及资 信情况(正本);
涉及配额、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(正本);
新建项目的用地落实情况(复印件);
其他政府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2、合资、合作企业的设立
提交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,可行性研究
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附件:
合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(复印件);
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(复印件);
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及其批准证明(正本);
场地使用合同(复印件);水、电、煤气落实证明(正本);
资产评估证明(正本);
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;
进口设备清单;
公司的合同、章程及其附件(正本)及中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和任命批件(正本),
外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书(正本);
其他政府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3、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
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。
申请立项和设立的内容可比照合资、合作企业。
4、调整资本、扩大经营范围
提交下列文件:
企业调整资本、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(正本);
董事会关于调整资本、扩大经营范围、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(全体董事签名、正本);
投资各方签署的修改后的合同、章程(正本);
企业验资报告;
如新建、扩建生产能力,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;
减资需提供在本市主要报纸公告3次的证明文件;
原批准证书复印件;
营业执照复印件;
其他政府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。